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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1-09 15:32来源:成都市卫健委 作者:成都市政府 点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成办发〔 2020〕6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办发〔2020〕6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精神,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020年,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中心城区(11+2)各区不少于2个,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及其他县(市)不少于1个,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严禁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强化科学育儿指导。加强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在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编写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南。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等,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推进“医育结合”,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务。推进优质婴幼儿健康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与改造。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委社治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企业的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市委社治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嵌入式小区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功能园区、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2年,每个镇(街道)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委社治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社治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鼓励区(市)县政府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委社治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金融保险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将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或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专业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制定照护服务评价标准,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无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  

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社治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目标绩效管理杠杆,确保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任务、责任、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作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示范引领。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 7月 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已实行行政审批综合改革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已实行行政审批综合改革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部门负责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监督相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产业功能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推动开发相关险种。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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